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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出台电梯安全条例 用立法推动多元共治

2020-10-16 10:08

本报讯 10月13日,据浙江省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消息,《宁波市电梯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报经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了电梯安全相关主体责任,对电梯的建设和生产、使用和评估、维护和监测、监督和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全面的制度规范,通过立法推动电梯安全多元共治。

条例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中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的质量监督以及电梯选型、配置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在电梯移交前履行电梯使用单位的职责。交通运输、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经信、教育、公安等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同时,将鼓励相关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促进保险机构提供风险管理服务。

条例规定,电梯生产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在正常使用的条件下,建设工程配置的电梯最低质量保修期为两年。

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依法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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