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月
2021
2021-08-02 09:07
本报讯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联合印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办法》在招录工作机制、招录条件、考核规程、待遇保障等方面作了调整完善。
《办法》明确,消防员招录工作实行计划管理,严格招录标准,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竞争择优的原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主管全国消防员招录工作。应急管理部统一组织实施招录工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总队联合应急管理等厅(局)成立省级消防员招录工作组织,负责招录具体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厅(局)进行政策指导和提供服务。
《办法》明确了消防员招录对象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志愿加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年龄为18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等。
同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人员、解放军和武警部队退役士兵、具有2年以上灭火救援实战经验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政府专职林业扑火队员,年龄可以放宽至24周岁;对消防救援工作急需的特殊专业人才,经应急管理部批准年龄可以进一步放宽,原则上不超过28周岁。消防员面向社会公开招录,主要从本省级行政区域常住人口中招录,根据需要也可以面向其他省份招录。
《办法》提出,消防员招录按照宣传动员、组织报名、资格审查、体格检查、政治考核、体能测试和岗位适应性测试、心理测试和面试、公示、录用等程序组织实施。新录用消防员须参加为期一年的入职训练。消防员入职训练期满考核合格的,正式授衔定级;考核不合格,或者有其他不适宜从事消防救援工作情形的,取消录用。新录用消防员工作5年(含入职训练期)内不得辞职。非正当原因擅自离职的,此后不得再次参加消防员招录,并记入相关人员信用记录。消防员招录所需经费,由财政分级保障。
《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18年12月23日印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消防员招录办法(试行)〉的通知》同时废止。(本报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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