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月
2020
2020-09-23 09:33
本报讯 9月15日,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到英武镇农贸市场巡回审理了盘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某贵、陈某礼犯失火罪两起案件,英武镇村支两委及相关人员、当地群众等600余人旁听了庭审。
法院经审理查明,两起案件皆由粗心大意造成。被告人陈某礼在自家农地里用割草机割草时,机器与石头摩擦造成失火;刘某贵用打火机焚烧玉米秆和枯草时不慎引发森林火灾。
鉴于两人认错态度较好,视为自首,且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根据危害程度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其中,被告人刘某贵造成火灾过火面积235.7亩,其中林地220.4亩、非林地15.3亩,直接经济损失10.62万元。法院依法以失火罪,判处刘某贵有期徒刑九个月,责令其对烧毁的86.6亩公益林恢复原状(补植复绿)。
被告人陈某礼造成火灾过火面积1161.8亩,其中,非林地612.5亩、有林地549.3亩,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31万余元。法院依法以失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礼有期徒刑两年,责令其对烧毁的549.3亩有林地恢复原状(补植复绿)。
旁听庭审的村民支明香说:“森林防火要注意,一根小小的火柴就能引起这么严重的损失。这次的公开审判让我深受触动。”(刘光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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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是指由于过失行为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刑法》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4公顷以上的,按规定应以失火罪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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